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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案例 (EB1A 影视出品人)

成功案例 (影视出品人) 

客户:李先生 

年龄:46 岁 

地区:中国陕西 

 

客户简介:李总的申请可谓一波三折,险象环生。本人很好的基础条件,加上律所专业操作,本属于十拿九稳型,却偏偏赶上“杀手级”移民官。案子第一次提交后接到RFE,RFE回复后于 2018年8月遭拒绝,I-140呈请中主张的获奖、媒体报道、原创贡献、艺术性展览、关键作用、高收入、商业上的成功等 7 项丰富证据, 只被认可媒体报道 1 项。 律所重新细化材料,2018年10月第二次提交,仍主张原来的7项,居然在收到 的 RFE 中这次1条也没认可,还不如第一次。律师团队在仔细分析RFE后,认为审核者并没有认真阅读所提 交的文件,发出的是完全模板化语言的 RFE。以前律所在一个完全类似一条也未认可的RFE中,申请人就在 我们回复RFE后迅速得到批准。根据专业判断,这种案子在RFE回复中,斟酌好语言指出对方问题所在,还 是批准几率很大的。此外,李总的申请没有使用推荐信,律所认为并没有特别的必要。 

 

I-140 主张: 

 

律所在 I-140 呈请信中,通过主张和证明李总:1.获奖(5 项)2.原创性贡献 3.在信誉卓著组织发挥领导性作用(2 家公司)4. 艺术性展览 5. 媒体报道 (7 篇)6. 高收入 7.商业的上成功共 7 项论述其符合相关移民法 规对 “杰出能力” 的要求,并提供来美继续从事同一专业范围内工作的计划,提交 I-140 申请。 

 

推荐信:无  证据陈列:23 项 

 

客户批件:李先生案子第二次提交移民局 2018 年 10 月 1 日收件,2019 年 1 月 10 日最终批复。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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